遊艇出海申請

 
本署依據船舶法第70條第3項規定,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境者,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、航行及人員等資訊,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
注意事項:
1. 造訪委外經營之私人遊艇港請預先聯絡該公司人員。
2. 請攜帶船証影本、動力小船駕照與全員身分證至安檢所備查。
3. 採傳真 / E-mail申請者建議在臨港前預先致電安檢所確認。
 
 

遊艇出海申請方式

 

方式一

海洋委員會-線上申請

海洋委員會-海域遊憩船舶進出港線上申請系統

方式二

現場提交文件報備出港

現場出海報備表紙本遞交『海岸巡防機關安檢所』, 完成報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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