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署依據船舶法第70條第3項規定,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境者,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、航行及人員等資訊,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
- 注意事項:
- 1. 造訪委外經營之私人遊艇港請預先聯絡該公司人員。
- 2. 請攜帶船証影本、動力小船駕照與全員身分證至安檢所備查。
- 3. 採傳真 / E-mail申請者建議在臨港前預先致電安檢所確認。
方式一
海洋委員會-線上申請
海洋委員會-海域遊憩船舶進出港線上申請系統
方式二
現場提交文件報備出港
現場出海報備表紙本遞交『海岸巡防機關安檢所』, 完成報備。